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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羊城晚報訊 記者凌越、實習生郝小書、通訊員楊婷報道:為擺脫債主控制,男子在銀行取錢時持剪刀劫持一名女職員,當場被警察抓獲。3月17日下午,越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鐘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。
  被債主挾持廿多天
  2013年11月18日14時許,被告人鐘某在廣州越秀區淘金路某銀行辦理轉賬業務時,為了擺脫債主張某的控制,鐘某趁銀行女職員不備,用左手勒住其脖子,右手抓起辦公室辦公桌上的剪刀挾持何某並要求報警,公安人員到場後,被告人鐘某放開被害人,之後被抓獲。
  庭審中,被告人鐘某表示認罪,他稱:“由於欠了債主張某80萬元未能償還,被債主挾持了二十多天,期間被毆打、折磨,實在受不了。”後來債主讓鐘某到銀行去查詢存款,債主和另一個人一直跟著他到了銀行的VIP室。“由於被挾持了二十多天,我就想報警,於是採取了過激的行為。”鐘某表示,他並不是真想傷害被害人,當時只是想報警,他拿了剪刀是對著外面,然後就讓人報警,並大喊“我不會傷害她,只想報警,我要見警察。後來,警察來了以後我就立即放下剪刀”。
  是否“緊急避險”
  在辯論階段,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,另提出被告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不假,但希望法院考慮被告人在實施這種行為本身,是否有一個緊急避險的可能。
  公訴人則指出,非法拘禁罪對犯罪目的和主觀故意是沒有要求的,只要存在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則可。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鐘某存在被他人非法拘禁,而且案發當天的監控錄像表明債主並無控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,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告人採用正常的手段報警是完全可以的,故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於是緊急避險,而且當時的行為也並非是迫在眉睫。另外,緊急避險是在不得已、沒有其他方法的情況下而採取的,現場情況並非如此。況且案發當時被告人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以後,還用手拿起了剪刀,被告人的行為已經超過了必要的限度。
  在最後陳述階段,鐘某表示對銀行及銀行職員感到歉意。目前,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  凌越、郝小書、楊婷  (原標題:劫持銀行職員 主動要求報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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